高顿教育:总金额12800元,对方要扣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560和会计一科的费用2260,合计4820元
原告因被告工作人员“不满意可退费”、“保证课程质量”等多次电话营销诱导,2024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2800元购买“2025年考季注册会计师严控定制班-全科-3考季卡”,同日,原、被告签订的《高顿教育课程培训协议》,约定:教学方式网上录播课程,课时安排:会计、税法、经济法、战略、审计、财管、综合阶段课程(分3年服务期);课程开通后,如无特殊情况(重大疾病等学员自身不适于继续参加培训的情况),高顿将不接受用户的退费申请,如一方提出非本协议规定导致的课程终止,即视为违约。除需承担已开通(或已提供)课程相应的费用外,还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购买的课程总费用的20%执行。 协议签订一个月,原告仅开通会计一门课程,学习进度37%,原告认为其宣传与课程并不相符,向被告主张退费,被告以原告已开通课程拒不退费。原告购买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七门课程(3年服务期),但202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在2025年3月才会发布,对应课程不可能出现,原告仅开通课程就承担课程费用明显不合理,故协议中关于退费的约定明显是“霸王条款”,使被告处于无论原告是否接受服务和后期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排除原告主要权利,违反基本公平正义。并且教育培训合同本来就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原告在刚刚学习一个月后,认为该课程并不适合自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愿意承担10%违约金与被告协商退款,被告却以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和高额违约金拒绝,显然违背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理,查明案情,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投诉编号: | 11620 |
投诉对象: | [高顿教育] |
投诉要求: | 赔偿损失,作出处罚 |
涉诉金额: | 0.0元 |
投诉进度: | 投诉处理中 |